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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上 租房过的是生活而不是凑合

发表时间:2021-07-20 16:16

近期,我国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但各地在租赁住房产品设计及建设方面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居住舒适度不佳的现象时有发生。可喜的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重庆、厦门等地也纷纷出台了“商改租”“非改租”的建设标准,以规范租赁住房改造行为。为此,《中国消费者报》策划了“关注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系列报道,全面解读新近出台的相关政策,为消费者答疑解惑,力求推动租赁住房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记者 孙蔚


  租赁住房居住体验待提升


  “名义上我租的是‘白领公寓’,可是现场一看跟图片上大相径庭。”毕业入职互联网大公司一年多的小刘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吐槽,“楼道狭窄潮湿,充满异味,看起来就像是廉价的小旅馆。房间里暗无天日,无外窗采光,只有一个小窗开向走廊,就这样的房子一个月房租还要3000元,而且还挺抢手。”


  小刘告诉记者,虽然租个民宅住起来比这种公寓条件要好一点,但是公司附近房源实在有限,成套民宅的租金也比长租公寓高不少。“为什么长租公寓不能改造得让人住起来舒服点儿呢?”小刘感慨道。


  同策研究院分析师汪恒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租赁住房跟住宅的居住舒适度差距较大,是因为其建设标准本来就和住宅小区不一样,绿化率、日照时间、停车位配比等都不同。


  比如,日照时间备受消费者关注,这是住房舒适度的基本保证。记者查阅北京市相关规定发现,住宅小区在规划时对采光条件有明确规定,普通住宅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连续1小时。而租赁住房的日照则要求,保证50%以上的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小时。


  普通住宅与租赁住房的绿化率标准也不一样。普通住宅要求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35%,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10%。北京的新建租赁住房要求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用地总面积的10%,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有的城市则对此根本没有要求。


  在停车位配比方面,记者查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得知,公寓型、宿舍型租赁住房机动车停车位参照公租房有关建设标准,原则按照0.2辆/户设置,住宅型租赁住房原则按照每户0.6-0.9辆设置。而北京市商品住宅停车位配比指标,一类地区下限值1.1,二类地区1.2,三类地区1.3。


  首个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推出


  如今,集中式租赁住房首次有了明确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


  《通知》将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包括实践中的公寓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


  住建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郭景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2016年以来,部分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的方式,发展了一批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但是由于国家层面对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适用的标准不明确,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有的城市仅明确消防适用标准,导致地方相关部门缺乏审批依据或对审批的把握尺度不一。特别是“商改租”“工改租”等非居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项目,审批往往无法受理,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健康发展。此次《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各地加快推进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对推动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满足新市民的租住需求


  目前有很多商业办公楼、厂房、仓库等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成宿舍型租赁住房,这些项目应该如何执行建设标准?郭景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介绍,改建需根据相应标准保证居住环境和品质,比如,《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未强制要求房间采光和通风。为适应长期居住需求,《通知》明确规定,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采光、通风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集中式租赁住房大多面向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在配套设施方面如何更好地满足他们的租住需求?对此《通知》明确,集中式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


  宿舍型租赁住房一般面向单身人士、青年人供应,为满足其社交等方面的需要,同时增加生活的便利性,《通知》明确,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应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


  住宅型租赁住房一般面向家庭供应,针对家庭居住需求,在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方面,《通知》强调,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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